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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XXX与曹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认可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过同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