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蔡某某,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寿宁县。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考虑到子女,同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李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