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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安与被告龙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安,龙海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邓国安,男,汉族,39岁。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荣,男,汉族,47岁。委托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安诉被告龙海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海荣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国安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