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解某与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解某。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姜某。原告解某与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丽蔚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