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金毛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毛根,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毛根。委托代理人邱建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刘铁根。委托代理人吴争超,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军,律师。上诉人金毛根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二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可能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和正确定性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金毛根。审 判 长 王岑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