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一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邱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邱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627号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吉,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竞,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1元,由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