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五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与富俊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富俊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民五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法定代表人李兴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青峰,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俊威,男,汉族,1952年3月1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乌玲,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简称西甲兰营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富俊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4)土左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甲兰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青峰、被上诉人富俊威及其委托代理人乌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利用河水灌溉该村农田过程中,将富俊威的房屋浸泡。根据富俊威申请,经该院委托,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对富俊威房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称,依据现场查勘结果,北侧基础地上外露部分因地基沉降导致外鼓、松动现象,承载力降低。该房因地基变形导致墙体、纵横墙及吊顶交接处开裂,整体性受到破坏,造成墙体承载力降低。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8.1.2条,建筑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不满足安全性要求,需按现行国家加固规范采取加固措施。呼和浩特市新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房屋鉴定报告及现场查勘对富俊威房屋出具《富俊威住宅基础沉陷加固处理工程》说明及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报价,修补加固费用共计131623元。富俊威支付鉴定费共计10300元。另查明,该院对土默特左旗黑河上段灌渠管理处主任云八俊就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浇地用水管理情况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云八俊称,“用水不用申请,到了水期,电话联系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委会,由村委会指定的人过来要求放水。黑河水到了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的渠里,我们就不再管理了,剩下的事情都是由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负责。用水交费是村委会指定的人过来交费,我们只针对村委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西甲兰营村委会作为本村进行农田灌溉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其在行使管理职责时,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富俊威房屋被水浸泡的损害后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富俊威房屋因水浸泡造成该房屋已无法满足安全性要求,需进行修补加固,西甲兰营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西甲兰营村答辩认为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没有侵害原告富俊威的合法权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西甲兰营村委会提出的“本村村民浇地用水都是个人直接与镇政府下设的用水管理站接洽缴费,是东甲兰营村还是西甲兰营村用水过程中侵害富俊威的权益并不清楚。”该院认为,根据富俊威提供的《证明》来看,土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及台阁牧镇小洪津村民委员会对富俊威房屋被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灌溉农田时被水浸泡的事实以及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解的事实均予以证明。西甲兰营村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西甲兰营村认为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无鉴定资质,但其并未要求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理由,该院不予采纳。依据呼和浩特市新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补偿加固费用报价,西甲兰营村委会应承担富俊威的房屋加固费用13162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富俊威房屋加固费131623元。案件受理费3340元、鉴定费1030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承担。西甲兰营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富俊威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西甲兰营村委会没有实施过侵害富俊威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不法行为。2、一审法院委托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0803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证据资格。鉴定机构没有合法的鉴定资格和能力,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实施鉴定没有通知我方到场,剥夺了选定鉴定人的资格。3、2015年3月13日询问笔录没有询问人的签名,被询问人云八俊身份情况不明。西甲兰营村农田灌溉使用的水是大黑河水流,不是小黑河水流。4、我方及工作人员没有接到过参与调解或和解的通知,故台阁牧人民政府与小洪津村委会的联名书面证明我方不予认可。富俊威答辩称,房屋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遭受灌溉水的侵入使得地基下陷有鉴定报告佐证。镇政府委派相关的管理人员就双方的损害事宜进行调解,就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损害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村委会应当承担责任。鉴定时通知了村委会的主任和书记到场签字,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庭审时,西甲兰营村委会口头提出重新鉴定,但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交书面申请。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甲兰营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富俊威131623元。针对该争议焦点,西甲兰营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是本村进行农田灌溉的公共事业管理人,其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富俊威房屋被水浸泡的损害后果发生。该事实有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小洪津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予以佐证,且台阁牧镇人民政府针对该事件组织过调解。故西甲兰营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西甲兰营村委会不予认可,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对于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富俊威的房屋不满足安全性要求,需采取加固措施,费用为131623元。西甲兰营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西甲兰营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慧芳审判员 郭籽良审判员 徐晓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