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朝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朝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148号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生,职务总经理。被告徐朝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朝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