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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与钟桂胜、杨玉林金融借款合同 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钟桂胜,杨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边杖子村。负责人:高杨,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树立,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钟桂胜,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马营子村西外组**号。被执行人:杨玉林,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马营子村西营组**号。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与钟桂胜、杨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钟桂胜应给付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杖子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杨玉林负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桂胜、杨玉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殿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0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