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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五妞与禄二磊、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五妞,禄二磊,李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周五妞,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禄二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五妞诉被告禄二磊、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五妞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禄二磊、李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五妞诉称,2014年12月3日,禄二磊借周五妞现金150万元,并由李小强提供担保,期限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禄二磊、李小强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禄二磊向原告周五妞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利率(按月计息):法定最高息。期限: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8日。如未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每日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此笔借款汇入:建设银行新许路支行,户名:曹秀梅;账号:6227002556590353282。借款人,禄二磊,2014年12月3日。担保人李小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周五妞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一份,拟证明于2014年12月3日,周五妞向禄二磊提供的曹秀梅账户6227002556590353282转账15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禄二磊向周五妞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周五妞要求禄二磊偿还借款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8日,利率(按月计息)按照最高法定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周五妞要求禄二磊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李小强在借据上签名,且借据上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李小强应当对借款人禄二磊向周五妞的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小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禄二磊追偿。被告禄二磊、李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禄二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五妞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小强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小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禄二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禄二磊、李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