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21时37分,被告人李某驾驶京A×××××号东风牌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行驶至128KM+703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倾斜侧翻。在侧翻过程中,京A×××××号牌货车的左前侧砸压在中间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的由闫某驾驶的冀B×××××/冀B×××××挂货车的后尾部,同时京A×××××号牌货车的左中后侧砸压在最左侧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的由温某驾驶的冀B×××××宝马轿车车顶部,致京A×××××号东风牌货车乘车人王胜死亡,驾驶人李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河北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1时37分,被告人李某驾驶京A×××××号东风牌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28KM+703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左倾斜侧翻。在侧翻过程中,京A×××××号牌货车左前侧砸压在中间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的由闫某驾驶的冀B×××××/冀B×××××挂货车后尾部,同时京A×××××号牌货车左中后侧砸压在最左侧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的由温某驾驶的冀B×××××宝马轿车车顶部,致京A×××××号东风牌货车乘车人王胜死亡,驾驶人李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温某、闫某、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损伤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