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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娟与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李娟。被告: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大街龙潭商务大厦b510。法定代表人:梁丽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娟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