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季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兵。被执行人季波。申请执行人李卫兵与被执行人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