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坊法执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徐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坊清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某乙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某乙名下在银行部门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