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奇台县乾鑫市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台县乾鑫市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1号原告奇台县乾鑫市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奇台农场。法定代表人许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帖步卓,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奇台县乾鑫市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两辆进行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张晶晶所有房产一套及刘豫所有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乾鑫市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丰田牌小型轿车两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