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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新中、田耀辉与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委会、任宝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中,田耀辉,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委会,任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中。申请执行人田耀辉。被执行人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委会。被执行人任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新中、田耀辉与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委会、任宝华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委会、任宝华住所地及财产在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该案件便于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陈新中、田耀辉与正定县正定镇太平街村委会、任宝华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同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