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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已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2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