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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树熙与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熙,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熙,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姚坤金。上诉人张树熙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树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