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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小妹、韩玉林与被申请人邢文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小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玉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文再审申请人韩小妹、韩玉林与被申请人邢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由原告邢文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小妹、韩玉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张中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小妹、韩玉林不服二审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程序违法,漏列诉讼主体。本案彩礼实际收取人为韩玉林的父亲韩天成,但在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两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诉求置之不理,均未追加韩天成为诉讼当事人,在二审开庭期间,韩天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彩礼均由其收取,但法院置事实于不顾,导致判决错误;2、因主体错误,造成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现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之规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1、申请人韩玉林与被申请人邢文缔结婚姻一事,自始至终由申请人韩小妹一手操办,韩玉林之父韩天成只是参加了订婚和结婚两次仪式,韩小妹在本案中的身份,不仅仅是介绍人,鉴于韩玉林从小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又常年在外,韩小妹更多的时候扮演的是女方家长的角色。在一、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韩小妹和韩玉林对共同收取被申请人邢文彩礼的事实和金额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聂建华、XX志的证言证明,据此,被申请人邢文将申请人韩小妹作为被告起诉追偿彩礼,主体适格,两审法院未追加韩玉林之父韩天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2、再审期间,韩玉林之父韩天成虽然认可韩小妹将其收取的彩礼全部转交给了自己,但对该事实仅有二人的陈述,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申请再审事由明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韩小妹、韩玉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芸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