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进军与叶雁飞、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军,叶雁飞,袁国,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黄进军,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章望,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雁飞,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袁国,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丰泽区。被告高杰,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军与被告叶雁飞、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246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高杰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黄进军负担。审 判 长 白荣南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佩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