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伟忠、黄剑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忠,黄剑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忠,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高要市。2007年5月23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及销售赃物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剑洪,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07年8月2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忠、黄剑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忠、黄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忠、黄剑洪为图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黄剑洪窜到肇庆市端州区阅江路住宅一区四栋首层风格酒吧处,使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撬门后入内,随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陈伟忠一起实施作案。盗窃了风格酒吧内一台LG牌42寸液晶电视机、点歌服务器的五只2000G硬盘、一只400G硬盘、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车载小冰箱、一台长虹牌51寸液晶电视机、两部MWE牌功放器、四只MWE牌音箱、一部21寸点歌触摸屏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分赃后将部分赃物运回各自的住所存放,还将其中的五只硬盘卖掉。破案后,大部分涉案赃物被追回。涉案的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650元。2.2015年2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在高要市南岸镇江口村江南路7号住宅楼梯口处,盗走了被害人苏某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破案后该车未追回。3.2015年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在高要市南岸镇江口村开发区住宅楼梯口处,盗走了被害人伍某一辆白色凌肯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4.2015年2月27日左右20时许,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在肇庆市端州区大鼎路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端州分局西侧,盗走了被害人黎某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5.2014年10月中旬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剑洪在肇庆市端州区沙街市场背后沙街村委会门口,盗走了一辆白色摩托车(无牌,没有车主资料,未能估价),作案后,被告人黄剑洪将该车喷成黑色,破案后该车已追回。被告人陈伟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协助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人员,认为自己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黄剑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黄剑洪窜到肇庆市端州区阅江路住宅一区四栋首层风格酒吧处,使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撬门后入内,随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陈伟忠一起实施作案。二被告人盗窃了风格酒吧内一台LG牌42寸液晶电视机、点歌服务器的五只2000G硬盘、一只400G硬盘、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车载小冰箱、一台长虹牌51寸液晶电视机、两部MWE牌功放器、四只MWE牌音箱、一部21寸点歌触摸屏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分赃后将部分赃物运回各自的住所存放,还将其中的五只硬盘卖掉。破案后,大部分涉案赃物被追回。涉案的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650元。2.2015年2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在高要市南岸镇江口村江南路7号住宅楼梯口处,盗走了被害人苏某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破案后该车未追回。3.2015年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在高要市南岸镇江口村开发区住宅楼梯口处,盗走了被害人伍某一辆白色凌肯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4.2015年2月27日左右20时许,被告人黄剑洪、陈伟忠在肇庆市端州区大鼎路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端州分局西侧,盗走了被害人黎某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5.2014年10月中旬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剑洪在肇庆市端州区沙街市场背后沙街村委会门口,盗走了一辆白色摩托车(无牌,没有车主资料,未能估价),作案后,被告人黄剑洪将该车喷成黑色,破案后该车已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辨认赃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忠、黄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伟忠辩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虽有不同,但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当,在本案中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伟忠、黄剑洪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剑洪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伟忠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剑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