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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子华与李思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华,李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470号申请执行人:周子华,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余慧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意洋,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思光,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周子华与被执行人李思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1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思光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子华的申请,本院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