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伟与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天堂洲际大饭店,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三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田伟,男,汉族(残疾军人),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地县。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一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天堂洲际大饭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聂斌。被告二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邓鸿。被告三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四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诉被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天堂洲际大饭店、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前达成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天堂洲际大饭店、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伟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对被告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环球中心天堂洲际大饭店、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1.5元,由原告田伟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24303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