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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义斌与被执行人牛序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牛XX。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XX给付欠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牛XX提出案外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双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2)振安执字第00104号、(2012)振安执字第00105号],正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XX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待本院上述执行案件给付执行款时,被执行人牛XX与案外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从执行款中优先给付张XX欠款60000元(有牛XX与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书)。申请执行人张XX同意被执行人牛XX提出的给付意见,并放弃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牛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开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