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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25号申请人: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朱丰元,董事长。申请人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分别为**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11月30日,到期日期均为2015年3月30日,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35800.00元、1288538.40元,付款人为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珠海华润银行新香洲支行,持票人为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鑫盛仓储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韶关市天源重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林 雯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