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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甘炯运与曾科虎、刘帮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炯运,曾科虎,刘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750-2号申请执行人甘炯运。被执行人曾科虎。被执行人刘帮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曾科虎的桂A×××××号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飞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