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甘炯运与曾科虎、刘帮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炯运,曾科虎,刘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750-2号申请执行人甘炯运。被执行人曾科虎。被执行人刘帮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曾科虎的桂A×××××号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飞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