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段德峰申请王信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王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峰。被执行人王信文,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段德峰申请王信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信文应支付申请人段德峰案款35338.0元,承担执行费4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