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段德峰申请王信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王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峰。被执行人王信文,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段德峰申请王信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信文应支付申请人段德峰案款35338.0元,承担执行费4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