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971号罪犯谭霖,男,生于1988年9月11日,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2015年3月10日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谭霖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霖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霖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芝 毅审判员 李燕审判员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