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宋淑文诉张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文,张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宋淑文,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春山,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