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仲撤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朱建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朱建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仲撤字第14号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兴。被申请人朱建锋。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鸿代理审判员 冯奇人民陪审员 吴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