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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仲撤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朱建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朱建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仲撤字第14号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兴。被申请人朱建锋。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鸿代理审判员  冯奇人民陪审员  吴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