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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二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二初字第009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5年1月1日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24日,在无锡市中桥明泰百货旁VIVO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为由,趁隙窃得店内的VIVO牌X5maxL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了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又有公诉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谅解书、证人叶某、王某乙、汪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货通知书、手机店监控截图、火车乘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屏、无锡市南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其构成自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