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与付兴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嘉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伟。被执行人付兴排,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兴排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8)嘉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的申请,被执行人付兴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县支行人民币395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兴排主动支付案款3956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8)嘉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泽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