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艳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占峰,杜艳玲,杨淑侠,李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春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占峰,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杜艳玲,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杨淑侠,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春和,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8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