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龚某某,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1603室。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龚某某购房款267406元;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三、诉讼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3.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