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向军与王青荣、李培勇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向军,王青荣,李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吕向军。被执行人王青荣。被执行人李培勇。申请执行人吕向军依据已生效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652号公证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培勇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培勇名下位于淇县朝歌镇付庄村东风路十二巷5号、房产证号(00040248)的房产一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