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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谭爱习与覃尚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习,覃尚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谭爱习。被执行人:覃尚术。本院在执行谭爱习申请执行覃尚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1000元给申请人直至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昌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