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谭爱习与覃尚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习,覃尚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谭爱习。被执行人:覃尚术。本院在执行谭爱习申请执行覃尚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1000元给申请人直至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昌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