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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潘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仙游县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潘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中,向俩被执行人送达(2014)仙执审字第514号行政裁定书,限俩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368元,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俩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执审字第5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德粦执行员  廖清欣执行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