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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陶泽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10号被执行人:陶泽萍。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泽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缴纳因贩卖毒品判处的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执行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得被执行人陶泽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仍在监狱服刑,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连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