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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祥诉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刘玉祥,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大刘庄行政村大刘庄***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9********。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9613—4。法定代表人王颍洲,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负责人陈勇,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499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4********,任该公司郸城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丹,女,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交通路1号胡同2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祥诉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祥对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刘玉祥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