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盗窃、贩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吞食异物,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因被告人罗某某食道有金属异物,浏阳市看守所同日决定不予收押。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至2013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贩卖毒品海洛因1.23克。具体情况分述如下:一、盗窃1、2011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本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楼居民黄某、冯某夫妇的租住房内,盗窃了衣柜内的背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880元。2、2012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本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梅花小区某楼居民何某的租住房内,盗窃了三星牌5670型智能手机1台和钱包1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三星牌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3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本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某“茅台酒专卖店”员工宿舍内,盗窃了员工徐某的1台方正牌R410型笔记本电脑。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方正牌R410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154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赔了冯某赃款人民币880元,退赔了何某赃物手机1台及人民币200元,退赔了徐某人民币500元。二、贩卖毒品2015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以每个大包(每包约含海洛因0.1克)120元和每个小包(每包约含海洛因0.05克)80元的价格拿到毒品海洛因计15包(4个大包,11个小包),准备加价贩卖。2015年4月20日15时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城区邮电路的金沙路路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系1大包拆分成2小包)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随后,公安民警依法传唤了被告人罗某某,查扣了其尚未贩出的14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1.13克。扣押毒资款200元。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认定,从扣押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条、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登记表、保管收据、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冯某、黄某、周某、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退赔了失主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