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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爱民诉李维房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李维房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王爱民,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维房,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李维房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房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爱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撤回对被告李维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爱民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