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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芳与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芳134434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武汉畅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芳。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