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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XXXX**号奥迪牌小型越墅客车沿半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鸣犊镇孙家场村段时,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孙某某碰撞,致孙某某受伤,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孙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同年8月9日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协议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庭审中,还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以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甲、李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户籍证明,西安航天总医院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安葬记录,交通事故协议书,领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之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又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之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部门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缓刑监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孟选民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