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楠楠与黎湘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楠楠,黎相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申楠楠,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黎相娣,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申楠楠诉被告黎相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申楠楠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黎湘娣已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楠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申楠楠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