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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訾某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潘军,蓝田县蓝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婚初夫妻关系就不好,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报警后公安派出所多次出警,但被告毫无收敛。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但又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双方根本无法和好,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现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訾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但不是原告所述的经常性的事情。现孩子正处在青春期,离婚对孩子会带来不良影响。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9月14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5日生男孩訾某甲。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吵架,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睦。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8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不要了,给孩子,所有的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原告要求平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睦,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理由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日后生活中,原、被告应多交流思想,相互体贴照顾,不做有损夫妻感情之事,共建和谐幸福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红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