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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安非执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梅、魏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梅,魏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非执字第048-1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于梅。被执行人魏谦。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06)安非执字第0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梅魏谦名下存款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梅、魏谦名下存款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