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朋亮与刘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亮,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朋亮,农民。被执行人刘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云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