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桂均诉闵文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均,闵文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郭桂均,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闵文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关于原告郭桂均诉被告闵文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郭桂均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