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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承贵与被告游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顺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