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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诉被告刘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肖桂军,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杨素芬,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肖桂军。原告肖立杰,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肖桂军。被告刘晓伟,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承钢工人,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诉被告刘晓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