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诉被告刘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肖桂军,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杨素芬,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肖桂军。原告肖立杰,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肖桂军。被告刘晓伟,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承钢工人,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诉被告刘晓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肖桂军、杨素芬、肖立杰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百度搜索“”